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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将规范“超市进场费” 预警制拟出台

发布日期:[2009/3/28]    共阅[4058]次
    8月19日,国家经贸委会议室,贸易市场局在此发布上半年连锁企业业绩。贸易市场局局长黄海宣读完事先准备好的发言稿后,随即话锋一转,宣布国家经贸委正在对广为业界关注的“超市进场费”问题做调查,并表示针对“进场费”及其他超市发展有关问题的一系列法规正在制定当中。 
  这是国家经贸委首次在官方场合对“超市进场费”发表评论。此前,贸易市场局已经组织了数次包括40家大型国内超市、十几家中外合资超市企业和部分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并在全国范围对“超市进场费”做全面调查。

  大受关注的超市法尺度

  “总算有人管管超市了!”这是一位食品行业供应商刘先生得知超市法规即将出台的第一句话。超市拖欠货款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已使刘深受其累。其实类似的“痛苦” 几乎所有的供应商都在承受,关于超市进场费的讨论在行内诸多场合也正沸沸扬扬地进行着。
  
  早在黄海公开宣布之前,“要制定超市法规”的消息在坊间流传已久,而关于法规尺度的猜测则令零售商心存惴意。
  
  任职于某跨国超市的田姓经理的担忧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是否收取进场费,收多少是超市和供应商的事情,是一种市场行为,超市收取进场费是国际惯例。国家一旦对此制定法规,许多超市可能会缺少一大部分利润来源,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实际上,超市代表普遍认为进场费是他们合理合法的收入。北京物美集团副总裁吴坚忠把进场费比做电视台广告费,他认为超市的空间有限,供应商想要进入超市当然要交费。
  
  一位超市负责人认为超市法规出台可能是经贸委要借鉴泰国政府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的做法,将对超市处以“进场费罚款”。
  
  6月,在泰国的家乐福、万客隆和Tesco都被泰国当局要求针对他们向泰国供应商收取费用的行为作出解释。泰国政府明确表示,拟出台条例,限制超市对供应商收取“进场费”。7月,台湾公平会裁定,家福公司(家乐福量贩店)向供货厂商强制重复收取附加费用,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反公平法第24条规定,公平会委员会议决对其罚处新台币500万元,被罚项目其中就有在内地被引为“行规”的“附加费”和“节庆促销费”。
  
  有知情人说,受这两件事的“启发”,最近不断有供应商向政府“诉苦”,这很可能是经贸委加快制定法规的直接原因。
  
  不过,黄海在多个场合表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应商与零售商的关系靠市场调节,是一种市场行为。黄海曾在7月17日召集数家国际零售巨头召开座谈会,询问“进场费的国际惯例”,当时也明确表示:“怎样收取进场费是由你们买卖双方自行确定的,政府不会过多干预。”
  
  具体负责起草超市法规的贸易市场局改革指导处长张蜀东则坦承,法规的制定是一项艰难的任务。超市进场费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市场行为,政府不宜过多干预,更不会判断谁对谁错。但是,整个行业的运转又确实需要一个大体的规范。不过他表示,相关规定应该本着“不干涉市场经济行为”的原则制定。

  三大规定约束超市行为

  尽管经贸委对超市法规的制定左右为难,但经过大量的调查,超市法规的轮廓已经初步形成。
  
  黄海表示,新的超市法规要抬高超市注册资金门槛,并将在超市进场费和信用制度方面约束超市的不规范行为。
  
  近期,数家大型超市的倒闭引起了经贸委重视。黄海认为,根据调查,大型超市倒闭的原因主要是资金不足。如上海满福来、福建华榕的倒闭,有大股东抽逃资金的原因,也有发展过快的原因,究其根本,还是资金问题。根据现有规定,开大型连锁超市和开一家单店的注册资金最低要求是一样的,但是连锁超市和单店对资金的要求不同。经贸委正就此问题与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协商,拟出台新的注册规定,提高连锁超市的注册资金门槛。
  
  至于“超市进场费”的相关法规,黄海明确说明,尽管这是由零售商和供应商双方和市场情况决定的,但对于其中一些不合理的费用,政府还是要出台相关禁令。
  
  据了解,相关法规出台后,一些符合国际惯例的费用,如上架费、通道费、广告费、条码费和促销费,超市要和供应商通过合同确定收费的项目和金额。超市临时收取费用也要和供应商订立临时合同,没有写入合同的费用不能收取,超市不得以个人身份收取供应商任何费用。
  
  至于店庆费、赞助费等与营业无关的费用,是不合理的,规定出台后,超市不能再收取这部分费用。
  
  至于商品的账期,则由商品的销售情况决定的,政府将不做具体的规定,但要求超市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期结账,没有按照合同及时付款是不合理的,有关部门将按照法规制止或处理。
  
  另外,经贸委现正委托中国商业联合会起草超市信用制度法规。具体负责起草法规的商会副秘书长孔庆泰对本报记者说,这部分法规将在年底前后出台。
  
  据了解,《信用制度》将从“法人信用”、“环境信用”和“信用交易工具”三方面考察超市信用。
  
  法人信用主要考察一个超市是否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否有过从业经验,是否有专门从事超市经营的人才。该企业及其股东是否存在虚假投资和不良信用记录。
  
  环境信用则针对新开超市。主要考察超市是否具有完善的商业设施,这些商业设施的归属权是否真实,是否存在火险等不安全因素。
  
  在三个考察项目中,最重要将是对信用交易工具的考察。实际上是从银行了解超市的真实支付能力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即超市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风险保证金支持正常经营,排除超市恶意套取供应商货款。
  
  信用制度法规出台后,通过对以上三点进行第三方评估,有关部门将对信用等级最低的超市给予警告,并通过特定渠道发布“预警”,这就是《预警制度》。这套制度包括预警的方式、期限,以及被预警超市整改后的取消机制。银行将据《预警》提供的资料给予被预警超市相应的警告,如降低信用额度等。
  
  有供应商认为,相关法规的出台,将有利于规范超市与广大供应商的关系,“特别是对于双方长期莫衷一事的进场费问题,将会有一个统一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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